7月25日,南寧市民吳先生向《律師到現場》欄目爆料稱,外出幾天歸來,他停放在小區臨時停車位上的車輛被劃傷受損。物業表示“兇手是一條流浪狗”,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面對被劃傷的車輛,吳先生疑惑,到底誰該為此負責?
▲該圖片由吳先生提供
業主轎車被劃傷
一查兇手竟是一條流浪狗
吳先生是南寧市青秀區榮和千千樹小區的業主。平日里,吳先生和其他業主一樣,把車停放在小區的臨時停車位上。7月17日一大早,吳先生發現他的車被劃了,左前輪擋泥板也破損脫落。于是,吳先生找到物業保安。
吳先生:“保安就跟我說,我的車是被狗咬(劃)傷的,后面他也帶我去看了,那只狗也被抓住了。物業經過協商,不同意幫我修車”。
▲疑似涉事犬只(該圖片由吳先生提供)
17日當天,吳先生就報了警,民警也查看了現場。
吳先生回憶說:“民警也給出了回復,流浪狗是找不到主人的,讓我跟物業協商溝通解決,物業沒有任何解決方案,就讓我自行去維修車輛?!?/p>
7月27日,記者在該小區的臨時停車位上見到了吳先生的車,看到多處明顯的劃痕,以及損壞了的左前輪擋泥板。
“既然收取了費用
就應該看管好車輛”
吳先生介紹,業主將車輛停在小區的臨時停車位上,一輛車停放一天的費用是6元,面對物業不賠償的態度,吳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認為,小區物業公司作為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車輛,車輛停放在小區內出現毀損,物業公司有責任承擔部分賠償。
吳先生:“既然收取了費用,就應該負責看管好車輛?!?/p>
▲吳先生提供的繳費憑證
物業:業主交納的是
“停車場地費” 并非“保管費”
7月27日上午,記者、欄目志愿律師與吳先生一起找到小區的物業,記者說明了來意。
工作人員梁先生介紹:“我們沒有說有收取保管費用,一天6塊錢是場地的收益,而且那筆錢不是我們物業收取了,是納入我們的公共收益里?!?/p>
物業工作人員梁先生介紹,事情發生后,他們就把肇事的流浪狗關了起來,但關了三天后,依然找不到狗主人,就把它放走了,事情發生當天業主報了警,物業方面也配合了調查。
梁先生:“我們已經上報了公司,但是公司還沒批復,我們也在等領導批復?!?/p>
吳先生:已接到物業反饋
將進一步協商解決此事
物業梁先生表示“公司還沒批復”,而吳先生告訴記者“物業不愿意賠付”,雙方的說法并不一致。吳先生進一步解釋,此前該事情一直是物業樓棟管家與他進行溝通處理,吳先生提供的與樓棟管家的微信對話截圖顯示,7月19日,樓棟管家告訴吳先生“如果公共責任險認可,可以幫去申請”;7月24日的對話截圖顯示,樓棟管家告訴吳先生“保險那邊回復,這種情況不在保障范疇”;此外還告訴吳先生“我們物業是提供了一個停車場地,收取的也是停車費,沒有收取管理費用,不包含保管的?!?/p>
▲7月19日吳先生與物業樓棟管家的對話截圖(該圖片由吳先生提供)
▲吳先生與物業樓棟管家的對話截圖(該圖片由吳先生提供)
隨后,當著記者的面,吳先生多次撥打了這位樓棟管家的微信語音電話,但被對方拒接掛斷,后收到樓棟管家的微信信息,表示正在忙。等待10分鐘后,改為撥打手機電話,對方也未接聽。
7月27日下午,吳先生告訴記者,收到物業方面的信息,將在未來兩天,雙方就此事進一步溝通協商。
律師:
物業方有一定的管理義務
《律師到現場》欄目的志愿律師、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的盧丹律師認為:“物業的責任它是基于對于場地的保管與管理,按照停車場的收費公示,雖然說只是一個場地占用費,但是作為物業的管理者,還是有相應的管理的義務?!?/p>
此事件的關鍵問題在于,物業管理的權限與范圍怎么去界定?盧丹律師進一步分析:“吳先生的車疑似被流浪犬只破壞導致。從民事責任上面來講,應該是由犬只的飼養人去承擔起民事的賠償責任,但是求助人的損害有沒有跟物業的管理存在關聯,我認為這個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明確它是一個意外,那么維修賠償,我認為停車場如果投有相應的保險,應該協助業主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如果不在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內,保險公司也應該出具相應的拒賠的文書。如果保險公司愿意賠付,保險公司也可以在賠付完成之后,再找到犬只的飼養人,也就是真正的責任人,向他來行使追償的權利。
▲《律師到現場》欄目的志愿律師、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律師盧丹
盧丹律師建議,吳先生可以就賠償問題與物業和保險公司進一步溝通協商。
遇到此類事件,多數物業管理方都堅稱自己收取的是“停車費”并非“保管費”,對于此種說法,盧丹律師表示:“我認為還要結合場地的設置和具體的情況,來認定監管的義務。如果說場地是隨時配備有人進行看管的,我認為有比較大保管義務。即便物業自己界定是停車費,那么也屬于格式性的合同,并不具備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發生意外事件,先明確意外導致的損失的責任人是誰,這是侵權責任,那么車主跟物業實際上屬于一個合同責任,判斷合同責任,物業方要不要承擔,就具體看雙方之間訂立的合同的內容?!?/p>
律師:如遇類似情況
要及時報警,以便固定證據
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盧丹律師建議,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固定侵權的證據,查找事件的一個責任人,如果說涉及到犬只的,應該要找到犬只的飼養人,或把犬只進行暫時管理,再去找相關的停車場管理方或物業方,進行溝通處理。
記者: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