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云—南寧晚報訊(記者 彭媛媛)昨日,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6月1日起,《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正式實施,根據舉報貢獻大小,舉報人可獲最低500元,最高10萬元的獎勵。
《實施細則》規定,舉報獎勵額度根據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按照10%比例確定,按此計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予以獎勵,但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10萬元;違法違規行為未造成基金損失的,給予500元獎勵。對比以往標準,《實施細則》將最低標準由之前的300元提高到500元,具體計算標準由之前按照查實金額的2%、4%、6%計算獎勵額度改為統一按照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的10%計算獎勵額度,并明確舉報人所獲得的獎勵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此外,《實施細則》還重點細化了納入舉報獎勵范圍的各類行為和獎勵兌付工作要求、程序、時限要求等內容;明確了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市民可通過12345政務熱線進行舉報,也可通過點擊全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網站相關鏈接進行舉報,同時也可來信來訪舉報。